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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爱采购发布产品信息审核标准

日期:2021-03-26

为了规范爱采购商户行为,保证真实客户的合法权益;营造真实可信的网络环境,提升网民搜索体验;

1、商品物料通用标准

1.1图片物料需清晰可辨且不可重复,图片元素中不得出现任何重叠、截断、方向颠倒等影响图片展示效果和审核判断的情况;

1.2图片物料不得涉及误导网民点击行为,如虚假播放/关闭按钮等;

1.3图片物料不得涉及丑陋导致感官不适的内容,如血腥、密集、过于真实的病理图等;

1.4商品物料展示的内容不得涉及通用禁止内容;

1.5图片展示的商品如涉及限制行业,需出具相应的行业资质;

1.6物料中宣传其为涉及知名品牌旗舰店、官方正品、专营店等(如3M官方正品、),应出具相应的授权资质后才可通过;

2、特殊行业物料要求

2.1医疗器械行业

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内容;如98%的消费者可使用本品获得健康。

2)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通过不科学的表述、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使人误解已患某种疾病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且不可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该产品。

3)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5)国家食药监局依法明令禁止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

6)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7)有关医疗器械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a.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b.含有明示或暗示使用医疗器械能应对现代紧张生活、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增强性功能等内容的;

c.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涉及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等单位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同时需要提供荣誉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带有颁奖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等;

d.不得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有关医疗器械其他要求规范:

1)物料中须显著标明医疗器械名称、标识、忠告语、不良反应以及禁忌等内容、要求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

2)物料中出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等内容,严禁超出产品说明书范围,如体现上述内容,需在详情页展示产品说明书;

3)医疗器械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物料中须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医疗器械医用修复贴(医用敷料)禁止以“面膜”“美容”“保健”进行包装宣传,包括其变体形式。

5)物料中需上传对应商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保证图片清晰可见,资质在有效期内;

2.2保健品行业

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若使用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需提供需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同时需要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

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证明推荐。

4)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a.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内容;如98%的消费者服用本品获得健康;

b.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c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如涉及“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可证实的资质证明;

d.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e.不得使用任何人物形象含卡通形象的效果对比;

f.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保健食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g.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h.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6)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7)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8)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2.3化妆品行业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若使用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需提供需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同时需要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

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a.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如解毒、抗炎、消炎等;

b.不得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称,如肤螨灵等;

c.不得使用虚假性词意描述,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

d.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如抑制或阻断黑色素的形成、激活细胞组织、用一次白一次等;如产品描述涉及“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可证实的资质证明;

e.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f.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几个周期见效”等承诺性内容;

g.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医疗、治疗以及各类皮肤病名称等。

4)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5)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宣传。

6)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使用、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产品的内容。

8)不得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物料描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作用。

2.4消毒品行业物料禁止涉及如下内容:

1)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军警、专家、学者、药师、临床营养师、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若使用真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医药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推荐评比、排序、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需提供需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同时需要提供颁奖机构、推荐机构等单位证明文件。

2)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不得对产品效果进行夸大宣传、保证效果:

a.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内容;如98%的消费者使用产品获得健康;

b.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消毒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c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消毒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如涉及“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需提供可证实的资质证明;

d.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e.不得使用任何人物形象含卡通形象的效果对比;

f.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等承诺性内容;

g.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

4)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

5)不得利用封建迷信、社会事件进行消毒食品宣传的。

6)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保密配方等。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购买消毒产品的内容。

2.5食品行业

1)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如: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2)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3)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5)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6)普通食品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特殊营养成分。

7)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8)不得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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