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03 浏览:489
1. 沼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2.沼气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原料的来源及性质、用户类别和用气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民用的沼气工程,沼气产量不宜小于500m3/d;
2)用于发电的沼气工程,沼气产量不宜小于1200m3/d;
3)用于提纯压缩的沼气工程,沼气产量不宜小于10000m3/d。
3.用于民用、发电和提纯压缩的沼气质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用于民用、发电和提纯压缩的沼气质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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