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5-14 浏览:480
六、规范管理
(二十三)石灰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复审、公告。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石灰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石灰生产企业、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贵州省石灰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四)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贵州省石灰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变更公告。
七、附则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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